2018年1月中下旬,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吴某某、林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经商议后在安吉县昌硕街道九州六号公馆四楼一无名游戏厅暗室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及跑马机,供赌客以上分退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安排人员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旁为赌客提供上分退分服务以及在游戏厅外进行把门望风工作,期间共非法获利七万余元。 2018年9月,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林某某分别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
为依法惩治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上述被告人为贪图暴利共同出资在我县闹市区租用游戏厅并在暗室内设置具有退分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刚开设10天就非法获利7万余元,严重扰乱社会风气,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违法所得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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