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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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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3-30 10:23:5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第一时间投案自首的,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坚决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二、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六、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将依法严惩。织里镇扫黑办举报电话:0572-3221100。织里公安分局举报电话:0572-3923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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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3-30 10:37:3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这个行动一直在进行
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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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9-3-30 10:41:1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犯罪的人哪有这傻
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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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9-3-30 10:43:1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希望能实践证明
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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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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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0 11:17: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谁黑谁白,你们难道不知道吗?傻子都知道!
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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