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己之私散布谣言 男子被警方拘留追悔莫及 日前,刘某因房租变化为向ZF施压,虚构事实编造了一篇内容为《 织里消费与行情分析》的文章,通过手机微信发布在了多个拥有大量群友的微信群内并请求他人进行转发。该文章的发布,引起了织里的房东与大量租客之间的矛盾,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巨大影响。
▲网络配图
随即,织里公安分局立即采取措施,落地查人,抓获了造谣的网民刘某。经调查,网民刘某因一己私利为向ZF施压,编造虚假相关数据在微信群内进行散布▼ 《织里消费与行情分析》 2017年我部对织里各片区的调查报告统计显示,52%左右的厂家处于亏损状态,32%左右的厂家处于保本状态,8%左右的厂家一年可以赚30万左右的,5%左右厂家可以赚50万左右剩下3%以下可以年入100万以上,(而这3%的厂商,2%是外地的拼搏者这些年买的厂房,1%是租的厂房)。 …… ▲造谣文章的内容
目前,刘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同时刘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事实供认不讳,并诚恳悔过。
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对于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SO,各位小伙伴们切莫因为一己之私,“任性”挑战法律的底线,否则后果很严重! 相关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12条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规定: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非法外之地,故意制造 传播谣言,将受到法律严惩
老蔡有话说:希望咱们织里的广大镇民们不信谣、不传谣,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织里良好发展大局,为“平安织里”建设共同努力。同时,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违法犯罪人员。欢迎广大镇民们积极通过电话、微博、微信等各类渠道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相关谣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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