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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工?环卫工?修理工? 不! 他们是群众口口声声的“城管”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他们做的其实超乎我们的想想,
他们承受的其实远远不止这些... ∇ 他们文明执法 却频频遭遇暴力抗法! 案件回放 8月31日早上6点, 织里镇轧村行政执法大队市容组队员在早间巡查期间发现摊贩任某在宋皇路摆摊,贩卖水果。此前,队员曾多次发现该摊贩占道经营,对其进行数次教育劝导未果后,决定依法暂扣其经营工具和经营物品。 【网络配图】 不料,在队员依法扣押物品过程中,摊贩任某却拒不配合执法,情绪激动,对执法队员恶言相对,粗口辱骂,上蹿下跳,推搡、踢打现场执法队员,并咬伤2名现场执法队员陈某 、柏某。 面对摊贩的暴力行为,两位执法人员手臂均留下了明显的伤口。 鉴于当事人任某行为,轧村执法大队队员立即向织里织东派出所报案,并配合民警将当事人带离现场。 任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依法对任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相关法律 当事人不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究竟是什么责任?很多人并不了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归纳的依据如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参考: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ZF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工商部门正常行使职权(不包括行政乱作为、乱执法)是由许许多多的法律法规保障的,如果当事人阻碍工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法办案,应当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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