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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上午9时,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织里分局漾西分队队员在巡查中发现,织里镇汤溇村帮岸头一处垃圾分类投放点遗失了一个可回收垃圾桶,执法队员随即展开寻找,不久在附近的赵女士家门口找到了该遗失垃圾桶。经询问,赵女士为了图方便将垃圾桶移到自己家中,用作私用,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赵女士的行为违反了《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侵占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行为,依据《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赵女士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是《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在织里开出的首张罚单。
赵女士表示,为图省事把垃圾桶挪到门口,却没想到违了法,今后绝不再做这样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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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织里分局还于今天上午在织里镇陆家湾村钱家斗农民新村查处一起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件,按照《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美丽乡村建设是织里镇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抓手,织里分局将以贯彻落实《美丽乡村建设条例》为契机,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规范执法,加快推动法规落地见效,全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小编再次提醒:从今天开始,以下四类行为,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职权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和公共卫生厕所设施、设备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随意抛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管线运营单位未定期对管线进行清(整)理,影响村容村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管线运营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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