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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靠谱吗?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在婚前或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相互忠诚于对方,在一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给予对方约定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为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按约定少分或不分的协议。实践当中,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存在极大争论。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并不统一。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无效。因为夫妻忠诚协议涉嫌限制人身自由而违法,将严重损害夫妻一方的基本人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应当有效。因为夫妻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夫妻可依据忠诚协议要求违约方给予赔偿。 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要结合具体的协议内容进行判断。 “夫妻忠诚协议”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是我国一次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由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对于忠实义务为何,法律没做过多的阐述,但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和道德准则,这种义务除了不能违反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外,还应包括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情。而“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最多的条款恰恰就是婚姻外之性交。这便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相化表达。在民法上,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因此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应当认定有效。 但是忠诚协议又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协议,在不提起离婚请求的前提下,仅依据忠诚协议而提起诉讼请求按照协议内容赔偿精神损失、获得相应财产等,法院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这就表示夫妻忠诚协议,不能拿来单独主张诉求,要在提起离婚请求的前提下,才能向法院提出。 要进一步确定忠诚协议的效力,就要具体到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一般关注的点在天价赔偿和净身出户上,这两点在离婚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第一点,天价赔偿,为了制约对方出轨,当事人之间一般都会约定一个巨额的赔偿金。《婚姻法》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法院全部支持则显然会影响违约方的生活,不公的同时甚至使其陷入困苦之境;如果不支持则与法院认定忠诚协议的履行存在冲突。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裁量,适当降低赔偿数额,在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方面,一般适用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当事人过错程度、支付能力、造成后果、当地社会生活水平及双方约定的金额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第二点,净身出户,当然这是民间的说法,法律表述为过错方在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而由无过错方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前述“净身出户”条款的表述本质上正是对离婚时双方进行财产分割的约定,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条款无真正效力。所以想要对方净身出户,难! 夫妻之道,理应互负忠诚,互相尊重,理解彼此,信任对方。成功的事业背后,必然会有一个美满的家庭。幸福生活的背后,少不了彼此的无私付出。多爱对方一点,就是多爱自己一点,更是多爱生活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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