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一封信
全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朋友们: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广大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为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治理法治化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伤亡事故。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新设定的电动自行车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一、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扣留车辆;
二、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四、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交通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为了您和家人平安出行,湖州交警呼吁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觉遵守《条例》,服从执勤交警现场管理执法,争当文明交通的实践者和维护者,共建共享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为建设湖城美好家园贡献力量。
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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