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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向黑中介说再见!房产中介将持卡上岗,扫码可查看诚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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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9 09:33:1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日,湖州市建设局发布了《关于湖州市中心城市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持卡上岗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库,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规范管理,加快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从业人员须知
中心城区应尽快进行实名登记申报工作,6月30日前将由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实名登记服务卡。此次推行的服务卡实行统一样式、统一编号、一人一卡一号。从业人员在提供相关经纪服务时,应主动向市民出示服务卡,做到实名登记、持卡上岗。
建设房产交易窗口联合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通过走访中介、现场登记、电话告知等形式开展服务。
广大市民须知
今后找中介,首先要看中介人员是否佩戴统一身份识别胸牌,同时要注意查看中介机构是否取得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及二手房交易网签资格。市民可以扫描服务卡上的二维码,核实查验中介从业人员更多的动态从业信息、诚信情况等,从而选择信誉度高的中介人员提供服务。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共同净化和促进湖州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发展。


湖州市中心城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 实名登记服务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诚信体系基础信息建设,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和经营行为规范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全面开展湖州市中心城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持卡上岗工作,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指导下制定并发布《湖州市中心城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服务卡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从业人员”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房地产中介咨询,房屋买卖、租赁的居间、代理、行纪,代办购房D款手续,代办不动产权证,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租赁,房屋营销策划服务等房地产相关经纪业务的工作人员;“服务卡”是指湖州市中心城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服务卡,由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监制,实行统一模式、统一编号,上面载有从业人员姓名、照片、执业经纪机构、终身制的备案编号等信息,并附有二维码;“持卡人”是指通过实名登记审核并领取“服务卡”的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
第二章 “服务卡”的办理
第三条  申请服务卡(含变更、撤销等)的办理主体应为注册在中心城市范围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时,经纪机构应如实填写《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申请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从业人员个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等其他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蓝底一寸免冠证件照(电子文件),并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首次申领服务卡,应在经纪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固定劳动合同之日起15天内办理申领申请;领取服务卡后,如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从业人员发生离职、解聘等情况,应在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或撤销申请;如服务卡发生损毁或遗失等情况,应在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换卡或补卡申请。
第五条  湖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在受理服务卡办理申请(含变更、撤销等)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配合主管部门完成审核,通过审核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卡制作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三章  服务卡的使用
第六条  持卡人应规范佩戴服务卡,将服务卡置于胸前并保持无遮挡,同时应在提供经纪服务时向消费者主动展示服务卡。
第七条  在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平台上线后,持卡人可积极引导消费者通过扫描本人服务卡上的二维码,实时查看该从业人员的更多从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及有效期、从业经历变更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情况、受到处罚或表彰的情况、行业信用评分、业绩、评价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持卡人须遵守服务卡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涂改、篡改服务卡上所有显示的信息内容;不得出借服务卡或滥用服务卡相关权利;不得在与经纪机构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使用服务卡。
第四章 服务卡的信息管理
第九条  服务卡的相关信息包含持卡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从业信息、个人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其他信息等,来源为主管部门主动采集、经纪机构自行申报、社会公众反映提供以及上级部门移交或通过其他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申报从业人员良好行为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或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者表彰、奖励文件等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社会公众通过实名投诉、举报等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及协会提交相关资料证明反映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经核查属实后相关信息予以采用。
第十二条  持卡人对其公布的服务卡相关信息有异议的,本人或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或协会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该申请及相关材料反馈至信息原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反馈结果。主管部门或协会应当在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确实有误的,予以纠正并公告更正。
第十三条  服务卡相关信息应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更新,信息应分类公示,其中信用信息应公示近5年内的记录,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应注明涉及的具体内容。
第五章 服务卡的评分
第十四条  服务卡以《湖州市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为基础,对持卡人实行量化评分制度。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实行累计计分,服务卡起评分分值为100分。当服务卡实时分值低于60(含60)分,将由协会收回并注销其服务卡,同时上报主管部门将持卡人列入房地产经纪行业失信“黑名单”,被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人员不得在本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受聘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良好行为评分细则:1.获得国家(部)、省、市、区(县)级ZF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加3分。2.积极捐助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每件(次)加1-3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3.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对社会和行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和作用的其他良好行为,记3分。以上情况,同一事项获得不同单位表彰、奖励的,按最高值计算,不累计计分。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评分细则,具体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并按照以下分值予以减分:符合A类情形之一的,每项扣2分,累计计分;符合B类情形之一的,每项扣4分,累计计分;符合C类情形之一的,每项扣6分,累计计分;符合D类情形之一的,每项扣8分,累计计分;符合E类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
不属于以下5类情形,但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损害行业公共利益、破坏市场公平公正的其他行为,将视情形轻重酌情扣分。
A类情形1.开展经纪业务时,未规范佩戴本人服务卡的;2.服务卡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变更、撤销登记的;3.未按规定参加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的;4.在经纪活动中,未对委托人身份及委托事项进行查验的;5.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委托人注意事项的;6.未实名发布房源信息的;7.执行经纪业务时,未如实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标的物状况,情节较轻的;8.未使用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的房地产相关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9.无故缺席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的会议或活动的。
B类情形1.开展经纪业务时,向消费者夸大、隐瞒或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2.为承揽业务,作虚假宣传和虚假承诺欺骗消费者的;3.为促成交易目的,人为制造热销假象的;4.在相关经纪合同中签订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责任,侵害委托人权益的;5.在经纪活动中,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但未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的;6.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但未给委托人造成实际损失的;7.未经当事人委托,擅自发布房源信息的;8.未在其提供经纪服务的有关交易合同中签名,或以房地产经纪人的名义在非自己执行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或交易合同上签字的;9.对行业组织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C类情形1.为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网签服务的;2.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4.在经纪活动中,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5.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6.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权益的;7.参与或协助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违规炒房、囤积房源的;8.违反当事人意愿,要求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关联服务的;9.违规泄露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信息的。10. 对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实施的行业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的。
D类情形1.挪用、占用或者无故拖延支付客户房屋交易资金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3.为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代收代付交易款项的;5.不通过所在经纪机构,私自提供经纪服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6.利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便利,收受服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的;7.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房卖号,操纵市场价格的;8.与当事人串通,或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隐瞒真实交易价格,逃税漏税的;9.购买、承租本机构提供经纪服务的住房的;10.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虚假交易合同的;11.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12.对主管部门的行业整改内容拒不配合的。
E类情形1.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2.骗取、出租、出借、伪造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登记证的;3.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租)等非法经纪活动的;4.参与或协助当事人伪造、涂改、变造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其他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破坏市场秩序的;5.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或利用客户信息不对称赚取差价的;6.以暴力、胁迫、隐瞒、欺诈、贿赂等恶劣的非法手段承揽业务或开展业务的;
第六章  服务卡的星级评定
第十七条  根据持卡人行业专业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等综合服务素质,实行服务卡的星级评定制度。星级评定是对持卡人综合素质的评判,也是对持卡人服务水平提升的一种激励方式和荣誉象征。
第十八条  服务卡的星级评定每年由行业协会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会通过网站等媒体及时对外进行公示。
(一)一星级的基本条件1.从业人员首次申领服务卡时取得的初始等级;2.服务卡评分达到60分以上。
(二)二星级的基本条件1.已取得一星级,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一年以上;2.通过湖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考核或具备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及以上执业资格;3.服务卡评分达到85分以上。
(三)三星级的基本条件1.已取得二星级,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二年以上,业绩良好;2.通过湖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考核或具备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及以上执业资格;3.服务卡评分达到95分以上。
(四)四星级的基本条件1.已取得三星级,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三年以上,业绩良好;或已符合三星级条件,被协会评为“优秀房地产经纪人”等称号;2. 具备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及以上执业资格;3. 服务卡评分达到105分以上。
(五)五星级的基本条件1.已取得四星级,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三年以上,业绩优秀;或已符合四星级条件,被协会评为“十佳房地产经纪人”等称号;2.具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3.服务卡评分达到105分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未落实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持卡上岗工作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协会将及时上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修改权利和最终解释权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拥有。若涉及重大内容调整时,调整内容将通过网站等媒体及时对外进行公示,若在30天内没有接到持卡人的书面反馈意见,均视为接受修改条款。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湖州市中心城市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持卡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州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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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6-19 09:38:2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合理规范 共创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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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0-6-19 09:39:4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是的,还有很多一人公司的,一个中介公司就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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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0-6-20 07:57:5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你有张良计,他有上梁梯
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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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0 14:02:1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这个证怎么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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