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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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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8 10:35:3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关于开展2018年度“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织里辖区各企业:
    根据《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及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全区2018“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即将开始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公示的企业范围
凡符合《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报AAA 、AA、A“守重”企业公示;2015年、2016年被省、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公示)或续展的AAA、AA、A“守重”企业可自愿申报继续公示。未申报继续公示的,原称号期满后自行失效。

二、公示机关
根据《办法》的规定,今年我区的“守重”企业仍实行分级公示。
1.AAA级的“守重”企业申报材料由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初审后统一上报市局,由市局审核后报省工商局批准。
2. 吴兴区AA“守重”企业由市局公示。
3.吴兴区A“守重”企业由区局公示。

三、申报公示的程序
本次公示活动,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审查、核实、上报、公示的方法进行。
(一)企业申报
自愿申报的企业,可在2018年3月1日后登录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gsj.zj.gov.cn/)网上办事中的“守合同重信用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在申报系统中下载填写好的《申报表》,于2018年3月20日前向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织里分局提交《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书式材料。
(二)核实上报公示
1.织里辖区企业符合申报(或继续)“守重”AAA、AA、A级企业公示条件的,企业应在3月20日前将申报所需资料报织里分局,由织里分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核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向企业说明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申报企业资料连同汇总表在4月10日前统一上报区局。
2.市局将对区局推荐的企业在前两个年度内是否存在被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失信情况进行审核,市、区局视实际情况组织实地考核,将符合AAA级公示条件的申报企业上报省工商局。
3.区局在收齐A“守重”申报材料后,应按照《办法》的规定,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材料审核、数据测评,并于7月底前完成公示。
4.区局应按照《办法》的规定,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对辖区内的AA级、A“守重”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数据测评,并于7月底前完成公示。
织里分局联系人:梁小红  联系电话:3198556;手机号:15805723601 地址:织里镇公园路83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织里分局南楼103办公室。

附件: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织里分局
20182月28日



附件: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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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28 10:46:0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附件: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公示机关)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将其合同信用等信息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参加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激励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辖区受理、分级公示与分级管理制度。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市级公示机关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委托县(市、区)级公示机关公示管理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五条 全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业合作社可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六条 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当依法登记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二年,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连续二年公示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可申报参加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在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可直接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连续二年公示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企业和品牌的社会影响力行业领先的,可申报参加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可直接申报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经企业自愿申报,可参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七条 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二)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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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28 10:46:2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第八条 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向企业住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表》和同意公示承诺书;
(二)企业主体证明;
(三)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明;
(四)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机构和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文件资料;
(五)申报浙江省AA级和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提交下级公示机关的公示证书;
(六)企业前两年度已经按时报送年报的证明;
(七)需要向公示机关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住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备的企业,逐级向公示机关推荐。
第十条 公示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表》,通过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对申报企业的合同和信用情况进行测评。
公示机关对企业在前两个年度内是否存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失信情况进行审核。
公示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申报企业的合同和信用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公示机关可以委托下级机关开展实地核实工作。
测评结果和审核情况作为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符合公示条件的申报企业,由公示机关通过全省统一的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两年。
第十二条 公示机关向公示企业配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在公示期内,公示企业可以在交易、招投标等活动中出示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证明其信用状况,也可以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字样或标识,但应注明公示机关、公示时间及公示期。
第十三条 公示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公示企业可以申请继续公示。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公示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撤回公示。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公示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交回公示证书。公示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公示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撤回该企业的公示。
第十五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动态监管。公示企业在公示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经核实,撤销其公示:
(一)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被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
(四)企业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失信行为;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的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对被撤销公示的企业收回公示证书或在公示平台公告证书作废。
第十六条 社会公众认为已公示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已公示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向公示机关报告;公示机关发现已公示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要求下级机关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主动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自公示机关撤回该企业公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示;被撤销公示的企业,自公示机关撤回该企业公示之日起四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示。未公示为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而冒充公示企业的,或者冒充其他等级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2005年实施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浙工商同〔20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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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8 11:12:2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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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8 11:20:1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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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8 11:31:5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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