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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南浔镇某木制品加工厂负责人陈某,因撕毁张贴在生产设备上的“环保封条”,被南浔派出所行政拘留6日。 封条不是封箱带, 不是你想撕就能撕。 可就是有人随心所欲, 偷撕封条继续生产!! 简要案情 2017年8月21日,湖州南浔某木制品加工厂因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从事地板油漆加工项目,被湖州市南浔区环境保护局会同南浔镇ZF当场查封设施、设备。2017年8月23日20时许、8月24日20时许,该木制品厂负责人陈某先后两次擅自撕下湖州市南浔区环境保护局和镇ZF工作人员张贴在机器设备上的封条,召集工人继续生产,后被公安南浔镇ZF工作人员和南浔派出所民警在夜巡时查获。综上所述,行为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法律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ZF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别看“封条”小小一片纸, 撕毁是要拘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