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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高温模式开启,这些高温法定权利,你享受到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xmt来了    时间: 2020-8-3 09:22
标题: 高温模式开启,这些高温法定权利,你享受到了吗?
毒辣的太阳把夏天等同于“烧烤模式”,空调成了“烧烤模式”下的“第二氧气”。但面对高温热浪,仍然有建筑工人、外卖小哥、交警、等劳动者要在大太阳下工作。

那么,劳动者除了能享受高温津贴,还有哪些“高温权利”呢?
一、防暑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不得恶意拖欠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此,高温津贴不得拖欠。


三、最低工资不含高温津贴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点的规定,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高温天气停工,工资应照常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孕妇不宜高温工作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另外,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六、有权拒绝被强行安排高温作业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七、高温户外作业有限制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八、职业性中暑可认定工伤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夏日炎炎,高温酷暑。高温津贴,给处身恶劣环境中的劳动者以一定的补偿,“高温权利”更是对劳动者的关怀和对劳动本身的尊重。
愿在高温天气下坚持工作的你们都能享受到“高温权利”。

来源:湖州人社



作者: 供今头伊吃伐    时间: 2020-8-3 09:29
高温补贴,不拖欠工资就不错了

作者: 修机车吗    时间: 2020-8-3 09:33
说的比唱的好听 赚的都是辛苦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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