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并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行为都是有效的。近日,吴兴法院收到原告何某某起诉被告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可法院却依法认定该借贷行为无效。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23日,被告邱某某向原告何某某借款50万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邱某某的欠款经原告何某某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何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吴兴法院受理该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何某某的直系亲属陈某已被列入我市职业放贷人名录。且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邱某某互不相识,本案的借款均由已被列入职业放贷人的陈某操作,陈某本人与邱某间亦有借款往来。
结合案件情况,最终法官认为,本案中陈某作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自然人,其擅自从事经常性的D款业务,并已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职业放贷人。根据相关规定,陈某的放贷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且陈某与本案原告何某某为直系亲属,其参与操作何某某借款,何某某作为关联原告的民间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规定了,人民法院需建立 “职业放贷人名录 ”制度,从严规范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
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
2 |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
3 |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
4 |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 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 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结合各地实际,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进行重点管理,并每季度向公安、检察机关等协同治理单位通报情况。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有公职人员的,应当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
涉职业放贷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应慎用拘留、罚款、布控、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等措施;对于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税务部门通报,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税。
对涉及职业放贷人的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并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见面,查清债权债务真实情况,尽早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精准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对于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后,债权受让人提起诉讼的,要加强审查,防止通过债权转让规避监管。
来源:吴兴法院
那抓 发表于 2020-6-13 09:14
我有个同学的妈妈就是把钱拿给别人去放贷,什么协议都没有,心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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