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3日以内,应主动办理居住登记。”这是《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中的明文规定,但是很多流动人口及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不强,抱着侥幸的心理不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等到“吃”了罚单才追悔莫及。
5月5日下午15时许,织东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某丝织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负责管理的陈某未及时将员工谢某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并未告知该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民警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该厂已被依法行政罚款。
广大用人单位(如童装企业)、房屋出租人、娱乐场所单位等均为流动人口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有责任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信息,一经发现未按规定报送的,公安机关对责任单位可以按照未报送或告知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给予处罚。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
| 欢迎光临 大织里社区 (http://www.zszhili.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