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网的答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或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本案例中,杜女士所在单位为她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并持续缴纳了一段时间,后期由于单位原因,杜女士的社保账户出现了欠费问题。杜女士、所在单位及社保征缴机构三方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杜女士不能就社保账户欠费争议直接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应当向企业所在地方税务机关投诉,要求依法责令企业缴纳。
【工会提示】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并欠缴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规定,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仲裁应当受理。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哈哈,咱是交不起社保的人| 欢迎光临 大织里社区 (http://www.zszhili.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